基金会章程
(节选)

§1 名称,法律形式,注册地址

  1. 基金会冠名为蕾娜特 辊特基金会
  2. 基金会是有法定资格的民法基金会,总部及注册地为柏林。

§2 基金会宗旨

  1. 基金会的宗旨是促进青少年及老年福利救助事业(援引税务基本法52章第2段第4款)和相关领域人员的培训,在职进修,相关领域科学研究等。
  2. 神疾病患者来实现的,即适用于生活在集体护理院生活的患者,也适用于独立生活的患者。
    1. 促进创新性的护理大纲和护理院建筑设计大纲在研发和实践方面的发展。
    2. 对那些能为护理院通过建筑施工手段创造合适的居住框架条件的机构,单位进行资助。
    3. 对那些承担低收入患者入住护理院费用的机构,单位进行资助。
    4. 对那些机构,单位进行资助,其下属护理院充分的考虑,照顾到患者个性上的,社交文化上的需求。
    5. 对那些能够为老年痴呆类疾病患者提供除基本生活起居护理外,还能附加提供生活看护照料的机构,单位进行资
    6. 促进那些单位,机构不断对自己的护理员工进行培训,在职进修等。
    7. 对那些致力于老年和癌症患者护理事业的自救组织进行资助。
    我们的促进是以非营利的方式参与上述措施的实施来进行的,比如通过财政上的补贴;或通过承担在创建新式护理照料大纲及相应护理人员培训,在职进修方面所产生的费用;或遵照第七版社会保障法第71章第2段的规定通过对老年人提供护理帮助(例如向老人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使之获得其年龄相应的法定护理服务和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对科学研究事业的促进主要是通过对那些在老年护理领域的科研机构提供财政补贴。
  3. 基金会对青少年救助事业的促进是通过以下一些方式来实现的,比如对身体上,心智上处于劣势的儿童,青少年提供帮助,支持针对儿童,青少年领域的任何形式之社会,医疗,教育机构, 以及那些致力于解决儿童,青少年社会,医疗问题的再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
  4. 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获得资助的单位,设施,科学教育,研究机构必须是非营利性机构或者是属于公共服务性行业(税务基本法58章第1款),资助对象本身并不局限于德国国内。

§ 3 非营利性

  1. 本基金会严格遵循税务基本法中关于免税事业的规定,仅从事非营利性工作。
  2. 本基金会是无私性质的,不追求经济利益,故本基金会不能资助那些不基于基金会宗旨花销的自然人或法人,也不会以过度的捐赠,帮助,报酬等方式来资助自然人活法人。
  3. 本基金会根据基本税务法第57章第一段第二句的规定独立地或通过委托助手来完成自己的任务。基金会也可在基本税务法第58章第一节框架内进行资金筹集工作。本基金会的收益人(法人,自然人)没有权利要求本基金会随时撤销资助款项。

§ 4 基金会资产

  1. 最初的基金会资产来自于基金创立人的捐赠。基金会的资产要完整的保存,可以通过创立人的再次捐赠或其他人的捐赠来提高此资产。
  2. 在经济性的前提下,本基金会资产可以重新组合。
  3. 基金会歌资产重组后所得收益作为资产重组储蓄金,在和资产重组成本抵消一部分后,即可作为基金会资产来使用,也可直接用于符合基金会章程的资助事业。

§ 5 基金会资产获利和其它第三方捐赠的使用

  1. 本基金会资金只能用于符合基金会章程的用途。
  2. 本基金会完成自己的使命
    1. 通过基金会本身资产的收益以及上述资产重组后的收益
    2. 通过第三方不以提高基金会本身资产为目的捐赠
  3. 那些进入基金会资产的捐赠可以是来自第三方捐赠者指定作为基金会资产用途的捐献,或是由基金会创立人发起的旨在扩充基金会本身资产的捐献呼吁下募集的捐赠。立遗嘱者如果因为突然的死亡没能及时地指出捐赠遗产的确切用途,也可作为基金会资产接受。
  4. 除基金会资产外,总收益大于对外资助促进项目时,剩余收益可根据相关税务法规作为储蓄金留用。